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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拍卖师职业操守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0年3月16日起生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业基本原则
第三章 
执业基本规则
第四章 
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第五章 
职业管理规范
第六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七章 
执业纪律规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广东省拍卖师执业行为,提高广东省拍卖师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拍卖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广东省拍卖行业良好信誉,促进广东省拍卖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  广东省拍卖师
    本职业操守所称广东省拍卖师是指有效注册在广东省内设立的拍卖企业并执业的国家注册拍卖师。
    第三条  适用
    广东省拍卖师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职业操守亦适用于在广东省执业的外省拍卖企业有效注册的国家注册拍卖师。
 
  第二章  职业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开”原则
    应当秉持“公开”的拍卖基本原则执业,公开主持拍卖活动,并在拍卖活动中主动公开自己的执业资格和应予公开的拍卖信息。
    第五条  “公平”原则
    应当秉持“公平”的拍卖基本原则执业,公平对待拍卖活动当事人,使用公平的竞价幅度引导竞买人公平竞价,兼顾各方当事人或广大竞买人的利益。
    第六条  “公正”原则
    应当秉持“公正”的拍卖基本原则执业,维护各方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守当事人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制止当事人明显的干扰、垄断、操纵竞价的行为。
    第七条  “诚实信用”原则
    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拍卖基本原则执业,体现诚实守信的高尚价值观,以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规范行事。执业时,意思表示应真实、善意和客观,客观地告知竞买人拍卖标的的瑕疵或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尽职尽责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执业基本规则
 
    第八条  “价高者得”规则
    应当遵循“价高者得”的拍卖基本规则执业,确保以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的成交价应当是竞买人表示的最高价格,买受人应当是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第九条  “优先竞买权”规则
    应当遵循“优先竞买权”的拍卖基本规则执业。在有优先竞买人参与竞价且接受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时,应确认优先竞买人的出价;在非优先竞买人的同一出价有先后时,应确认先出价者的价格,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价秩序。
    第十条  “保留价保护”规则
    应当遵循“保留价保护”的拍卖基本规则执业,依照委托人要求做好保留价的保密工作,确保成交价不低于保留价。
    第十一条  “禁止参与竞买”规则
    应当切实遵循有关“特定人禁止参与竞买”的拍卖基本规则执业,拒绝委托人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竞价或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的行为;拒绝自己供职的拍卖人以竞买人身份在其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价;禁止参与竞买自己主持的拍卖会的标的。
 
  第四章  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第十二条  遵纪守法
    应能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争取成为遵纪守法的行业模范,并切实履行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清正廉洁
    应能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行为谨慎,洁身自好,拒绝提供、接受或介绍商业贿赂。
    第十四条  爱岗敬业
    应当热爱本职,敬业勤业,做好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维护企业商誉,做好行业表率。
    第十五条  积极进取
    应当积极进取、与时俱进,认真参加行业再教育培训、努力钻研业务,学习并掌握与拍卖专业有关的最新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始终保持较高的职业素养。
    第十六条  尊重同行
    应当尊重同行,团结同事,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同舟共济,共同发展,遵守行业竞争规范,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共同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维护拍卖师的职业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十七条  礼貌待人
    应当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本着尊重客户、服务客户的态度,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对方的理解和谅解。
    第十八条  仪表端庄
    应当保持仪表端庄、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精神饱满的主持状态,时刻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九条  规范操作
    应当依法依规操作,确保程序合法、处置合理、方法得当、结果有效,对行业规范的操作规程应能严格执行。
 
  第五章  职业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注册单位
    必须注册于拍卖企业执业,不得同时注册在两个(含)以上企业单位。 所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必须变更注册到其他的拍卖企业。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二十一条  年检和注册
    应按时、依规年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未按期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不得主持拍卖会;暂停执业资格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二十二条  资格出借
    严禁将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会。
    第二十三条  借聘和合作
    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或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
    代表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双方企业应在拍卖活动开始前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拍卖活动的,在拍卖活动开始前,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必须与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协议或合同,依法联合举行拍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劳资纠纷
    与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应首先向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书面报告并寻求帮助。
 
  第六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标的及其资料
    主持拍卖会前,应熟悉拍卖标的及其资料,提倡查看实地或实物。
    第二十六条  到场主持
    执业资格证书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应于公告的拍卖时间准时到场主持拍卖会。
    主持拍卖时,应当穿着广东省拍卖业协会规定的广东省拍卖师制式服装。
    第二十七条  关闭通讯工具
    主持拍卖时,应确保自己的通讯工具已处于关闭或静音状态。
    第二十八条  持证上岗
    主持拍卖会时,应持证上岗,亮证执业,确保已带备注册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拍卖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工具,并向竞买人公开出示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中已完成的程序或要求,不必宣布。
    第三十条  瑕疵告知
    拍卖标的有瑕疵的,应当如实告知竞买人。
    第三十一条  无保留价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有保留价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有委托人当场递交保留价程序的,应向竞买人展示保留价的密封状况,并当众启封。成交前,应再复核一次保留价。
    第三十三条  中止或终止拍卖
    委托人要求或因法律、法规规定,拍卖活动、部分拍卖标的必须中止或终止拍卖的,应当及时、主动中止或终止拍卖,不得继续将其交付拍卖。
    第三十四条  特别程序
    拍卖标的有法律、法规特别拍卖程序要求的,应从其规定操作。
    第三十五条  主持语言
    应当使用普通话主持拍卖会,亦可根据竞买人情况酌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或辅用方言、外语为拍卖会工作语言。使用多种语言主持拍卖时,应以普通话为主、其他语言为辅的工作语言主持,不必以多种语言逐句复述。
    第三十六条  表达和表述
    主持拍卖时,应声音宏亮、语言流畅、表达清晰、表述正确,应对需要强调的事项适当复述;表述有误的,应及时、主动予以更正并致歉,避免铸成大错。
    第三十七条  应价和举牌
    除有特别约定外,应当要求竞买人以举牌的方式表示应价。
    竞买人举牌不放的,应征询其是否自我继续加价,不得未经征询就予加价。
    第三十八条  “三到”表现
    对竞买人的价格表示和举牌动作要反应机敏、快速、及时,尽量顾及到每个竞买人的价格表示,做到“三到”(眼或耳到、手到、嘴到),即当看到或听到竞买人的价格表示时,手应及时指向应价人,并同时口报该价格,作出接受该价格的反应。
    第三十九条  报价和节奏
    报价应当流利、准确,妥善把握快慢、张驰相宜的主持节奏。
    第四十条  竞价幅度
    应以拍卖人事先告知或约定的竞价幅度引导竞买人竞价,可现场调整竞价幅度。调整时,应以“适度、合理、公平”为原则。
    第四十一条  增价拍卖方式
    以增价拍卖方式主持拍卖时,应当给予竞买人充足、合理的最后加价机会。最后加价机会以三次报价为宜。
    以落槌方式表示买定的,落槌应当慎重。落槌前应环视全场确认无人竞价后果断落槌,不得低头或偏头落槌,更不得漠视竞买人的价格表示而武断或草率落槌。
    第四十二条  减价拍卖方式
    减价拍卖时,若以落槌方式表示买定的,应当自始至终提槌报价。
    若有人举牌应价且价格不低于保留价,应立即落槌宣布成交,不得给予其他竞买人再次加价的机会。应价者若为多人且难分先后的,可以其他方式确定买受人:
   (一)有约定以增价拍卖方式确定的,则转为增价拍卖确定,并以该应价为增价拍卖的起始价。竞价只限在已作价格表示的且难分先后的应价者之间进行;
   (二)有约定以抽签方式确定的,则抽签确定。
    若无人应价,应按递减的竞价幅度多次匀速口报降低的价格。每次报价的次数不得少于三次,频率不宜快于三秒。
    若价格减至保留价时仍无人应价的,应宣布未成交。
    第四十三条  买定和落槌
    落槌时不得先宣布成交再落槌。
    为维持拍卖现场秩序,可连击拍卖槌以示惊堂。连击时,每次不得少于三下,以便区别于表示买定的落槌。
    第四十四条  落槌后的竞价要求
    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有其他竞买人要求继续竞价的,不应允许。
    第四十五条  未买定
    拍卖标的未买定的,不得落槌,应宣布没有成交,不得宣布“收回”。
    拍卖日后,有竞买人要求不经竞价购买未买定的拍卖标的的,不应允许。
    第四十六条  竞价秩序维护措施
    对竞买人明显的、制止无效的串通、操纵竞价行为,应采取积极的竞价秩序维护措施,依次为:
   (一)给予其严正警告一次;
   (二)取消其竞买人的资格,责令其离场;
   (三)中止竞价秩序无法维护的拍卖活动。
    第四十七条  拍卖笔录
    拍卖会结束后,应当场在拍卖人制作的拍卖笔录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或伪造拍卖笔录。
 
 第七章  执业纪律规范
 
    第四十八条  禁止酒后执业
    严禁醉酒执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酒后主持拍卖会。
    第四十九条  禁止内幕交易
    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主持未予公开拍卖信息的或未经公开展示拍卖标的的拍卖会,不得无故拒绝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的公开竞价。
    第五十条  禁止欺诈
    严禁欺骗、误导竞买人,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五十一条  内幕信息
不得将保留价、竞买人数量及名单等内幕商业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拍卖企业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交易方面的建议,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
    第五十二条  离职交接
    离职时,应当按所在拍卖企业规定妥善完成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企业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三条  有序竞争
    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当保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秩序,并遵循以下规范:
   (一)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拍卖业务;
   (二)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拍卖业务;
   (三)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第五十四条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 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第五十五条  娱乐及便利
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企业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拍卖企业和个人的声誉。
    第五十六条  媒体采访
应当遵守所在拍卖企业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得擅自代表所在企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企业对外发布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不得损害行业或企业利益及声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为广东省拍卖师职业操守情况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主办广东省拍卖师职业操守的荣誉评选活动,受理广东省拍卖师职业操守的信访和投诉,并向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提出奖惩措施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奖惩措施
    对于遵守本职业操守的广东省拍卖师,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广东省拍卖师荣誉称号评选办法》予以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单在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网站、刊物向全省业内外通报。
    对于有投诉记录并经查实属违反本职业操守的拍卖师,取消其当届的荣誉称号评奖资格,或收回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由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依照拍卖师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并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处理结果在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网站、刊物向全省同业通报。
    第五十九条  修订和解释机构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有权提出要求修订本职业操守,具体由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条  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经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6日起生效。